石家庄场(厂)车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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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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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3-07 1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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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依据

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公司

2 定期检验业务办理流程、内容与要求

2.1 检验前准备

2.1.1 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2.1.2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要求。

2.1.3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需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应准备妥当。

2.1.4 资料准备,检验人员应在实施检验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2.1.4.1 本细则;

2.1.4.2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2.1.4.3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2.1.4.4 “特种设备检验初步结论通知单”(以下简称“初步结论单”);

2.1.4.5 原始记录

采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为现场检验原始记录。

2.1.4.6 检验方案

若申报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起重机械上有附设的升降装置或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应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并检验。分院(中心)应按照《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检验方案,确定附属装置的检验项目、方法、要求及对应的检验记录表式。

2.2 现场检验

2.2.1 一般要求

2.2.1.1 实施现场检验前,应通知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

2.2.1.2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检查确认现场检验条件(注1)。

(1)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经请示院或分支机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注2),向使用单位出具“联络单”(如受检起重机已经超期,向使用单位出具“意见书”,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2)发现受检起重机经过非法生产(包括改造、重大修理、移装),检验人员应终止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意见书”,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注1:检验条件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①电源电压在起重机设计文件要求的范围内;

②环境温度、湿度在起重机设计文件要求的范围内,且满足检验仪器设备正常工作条件;

③室外起重机检验应满足无雨雪、无大雾,且风速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

④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导电尘埃、有毒有害介质,易燃性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⑤设置安全警戒区域、警示标识;

⑥有金属结构检验、轨道检验所需的爬梯、平台、升降设备等设施、设备;

⑦检验现场载荷及性能试验场地情况满足试验方案的要求;

⑧使用单位明示的其它安全、环境、健康要求。

注2:终止检验时,在“联络单”、“意见书”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受检起重机经过非法改造”,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2.1.3 实施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执行《安全管理程序》,并遵守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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